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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漏水失修 可找鑑定舉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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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06日 蘋果日報

【蔡佩蓉╱台北報導】修繕責任歸屬是不少房客與房東間的糾紛來源,除依據合約之外,《民法》規定,房客在安全上受絕對保障,一般只要是房屋結構受損,如漏水、鋼骨外露等,若房東遲遲不修繕,房客可自行請民間機構鑑定舉證,主張居家安全。

一般舊公寓易有海砂屋、輻射屋瑕疵,房客可據《民法》第424條,終止租賃契約,其他如壁癌、漏水,則須絕對因果證明身體及安全受到危害,並提出醫師診斷書,才可解約,否則依此解約機率不高,不過也有房客依據就診資料,提前終止租約的判例。

鑑定費3000元

起宇恒法律事務所律師沈以軒表示,一般房屋結構受損較常見漏水、建築物偷工減料的情形,由於結構修整工程所費不貲,只要受損情況不影響居住安全,房東往往不盡速進行修繕,若沒有達《民法》435條,租屋處受損至不可居住,房客也不得終止租約。

房東不做結構修繕,對於約定租賃期超過2~3年的房客,造成不少困擾,房客可經由民間鑑定機構、土木技司公會、建築師公會做漏水、結構損壞鑑定,據此向法院舉證,鑑定費從3000元起跳,若房客勝訴,鑑定費用則由房東負擔,不然一般僅是作為評斷標準,須房客自行吸收款項。

台灣租屋網行銷企劃部經理廖秀敏表示,租物處水管線損壞、生壁癌是比較常見狀況,由於目前租屋市場,供應大於需求,房東面對房客的修繕需求,會比較主動解決,只要雙方加強溝通,房客也可擁有良好屋況的租屋處。 

資料來源:tw.nextmedia.com/applenews/article/art_id/32939497/IssueID/20101106